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23
案號
TPEV-114-北補-152-2025012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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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嚴偲予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柯明鶴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壹佰捌拾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