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1-17
案號
TPEV-114-北補-159-2025011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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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李俊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「000000000000的所有人」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被告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 並附戶籍謄本陳報本院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且起訴, 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「000000000000的所有人」, 惟未檢附被告之真正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住所或居所,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,不符前揭應備程式。另原告如需法院函查系爭銀行帳戶使用人之年籍資料,應具狀表明,並提出匯款交易明細表,又銀行如需查詢費用,原告應先為墊付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