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
日期
2025-01-20
案號
TPEV-114-北補-164-20250120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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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胤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943,40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 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