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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176-2025012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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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176號 原 告 陳鈺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「助人貸網路平台」間訴訟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一、二事項,逾期如有未補正事 項,即駁回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起訴狀亦未記載訴之聲明,自應 具狀補正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及表明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。 二、又本件原告起訴狀上記載「被告:助人貸網路平台」,則被 告究竟係法人或自然人不明,原告應具狀表明被告係何人?原告如係以某法人為被告,則應補正法人之完整正確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並提出該法人之登記資料;如係以某位自然人為被告,則應補正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、居所,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121條 、第244條規定,裁定命原告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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