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177-20250207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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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簡宏凱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依原告主張之事實, 應係主張原告已清償新臺幣(下同)74,988元,請求確認被告所 持有系爭本票債權在超過175,102元之部分對原告不存在,原告 應予確認並更正訴之聲明。如依上述聲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77,059元(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)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並更正訴 之聲明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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