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1-24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181-2025012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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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1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「陳再興」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,319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;並補正 被告「陳再興」之年籍資料(國民身分證號碼)及住所或居所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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