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06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184-20250206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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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棠勻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萬6503元,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 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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