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日期
2025-02-06
案號
TPEV-114-北補-187-202502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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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8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宥心(原名彭煜焜)即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所 有權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30元 ,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 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