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8
案號
TPEV-114-北補-19-20250108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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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辰如即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所有權人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,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