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
日期

2025-02-03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193-20250203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優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BZC-0716之車主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,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6,51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