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09
案號
TPEV-114-北補-2-20250109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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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號 原 告 劉倫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純浩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 貳拾元,並補正原告簽署之民事起訴狀到院,逾期不補正(繳)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;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 狀內簽名或蓋章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1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及自民 國110年2月1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,惟未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8,497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又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上並無原告之簽章。依前揭規定,原告起訴顯不合程式,應予補正。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如未補正(繳)者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(請求金額10萬元) 1 利息 10萬元 110年2月15日 113年10月27日 (3+256/366) 5% 18,497.27元 小計 18,497.27元 合計 118,49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