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
日期
2025-02-06
案號
TPEV-114-北補-204-202502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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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4號 原 告 永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泓 被 告 方大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牌照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4萬元,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