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日期
2025-02-08
案號
TPEV-114-北補-207-20250208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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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黃小瑤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6,802元(計算式 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,4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(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)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請求金額共160,605元 1 利息 147,805元 94年8月30日 94年10月3日 (35/365) 18.25% 2,586.59元 2 利息 147,805元 94年10月4日 104年8月31日 (9+332/365) 20% 292,937.36元 3 利息 147,805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1月14日 (9+136/365) 15% 207,797.63元 4 利息 12,800元 94年11月23日 104年8月31日 (9+282/365) 19.89% 24,880.26元 5 利息 12,800元 104年9月1日 114年1月14日 (9+136/365) 15% 17,995.4元 小計 546,197.24元 合計 706,802元 備註:系爭執行事件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5131號、第286805號事件,本金各為147,805元、12,800元,合計160,605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