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
日期

2025-01-23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211-20250123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優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瑋 訴訟代理人 李繼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展銘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000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 繳,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