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1-23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218-20250123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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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18號 原 告 王舜瑋 上列原告與歐司瑪能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起訴之原因事實、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420元。如 逾期未全部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均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而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同項但書所明定,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,惟起訴狀未表明訴之聲 明,未記載任何事實及理由,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起訴程式尚有欠缺。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3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20元。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,如逾期未為全部補正,即駁回本件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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