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1-09
案號
TPEV-114-北補-23-20250109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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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呂貴芳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伍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 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