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日期

2025-02-04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233-2025020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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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金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 ,59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 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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