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租金等

日期

2025-02-06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241-20250206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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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被 告 慶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世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76,45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,81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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