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06
案號
TPEV-114-北補-243-202502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龔紹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杰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5萬8793元,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 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