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07
案號
TPEV-114-北補-247-2025020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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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47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雅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3,014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,92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