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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
2025-01-14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25-2025011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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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5號 原 告 建成花園大廈停車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剛毅 被 告 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4,445元(計算式如附 表所示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 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慧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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