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日期
2025-02-03
案號
TPEV-114-北補-260-2025020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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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怡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麗安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郭凱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君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2,28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 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