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2-06
案號
TPEV-114-北補-267-20250206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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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67號 原 告 遠景多媒體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文蘭 被 告 群輝商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係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訴,應適用修正後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應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 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836,103元(含 本票債權本金6,711,075元,加計自113年9月6日起至起訴前1日 即114年1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計算式詳如附表,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1,528元,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1,528元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: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至於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,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韻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