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3-03
案號
TPEV-114-北補-280-2025030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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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姚圳哲 被 告 湯士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,886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