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報酬

日期

2025-02-06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285-20250206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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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李泓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泰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967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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