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日期

2025-02-07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286-20250207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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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吳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建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,0 0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7,3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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