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TPEV-114-北補-287-2025030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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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87號 原 告 賴君妍 被 告 沈建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建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1, 818元(包含本金79萬元、利息部分為1,818元,計算表詳卷)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,500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