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
日期
2025-01-13
案號
TPEV-114-北補-29-2025011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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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9號 原 告 彰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鏗 送達代收人 王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江日仁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0,000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 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