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17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24-2025021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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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成功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