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04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325-2025030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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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5號 原 告 邱立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育儒間損害賠償事件,係就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36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13年度附民 字第443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 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;第1項但書 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,業經本院113年度訴 字第365號判決被告無罪,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07,9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210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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