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日期
2025-02-17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27-2025021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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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-0000之所有權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 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5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 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又原告起訴狀所列車牌號碼「BSW-0352」 之車輛業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車籍資料,是原告應自行聲請閱卷 ,確認該車輛所有權人是否為原告欲起訴之對象後,向本院具狀 補正被告之姓名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