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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5-02-12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28-20250212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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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章弘即車牌號碼000-0000之所有權人間給付停 車費用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20元,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