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7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29-2025021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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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2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顯明(即車號00-0000號車輛所有權人)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0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