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335-20250211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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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廖瑞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「八達洋實業有限公司」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正確名稱, 及其事務所或營業所,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並 附戶籍謄本陳報本院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訴訟。   理 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 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「八達洋實業有限公司」,惟查 無此公司登記資料,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,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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