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35-20250211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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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廖瑞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「八達洋實業有限公司」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公司之正確名稱, 及其事務所或營業所,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並 附戶籍謄本陳報本院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 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「八達洋實業有限公司」,惟查 無此公司登記資料,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,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