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339-20250211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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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北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「車牌號碼000-0000號之所有權人」間請求給付 停車費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3,15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;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如為法人 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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