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2-27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50-20250227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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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0號 原 告 李美蘭 被 告 聯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7,814元 (計算式如附表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(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)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系爭本票票面金額150,000元 1 利息 150,000元 112年12月10日 114年2月5日 (1+58/365) 16% 27,813.7元 小計 27,813.7元 合計 177,814元 備註: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4257號民事裁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