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24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53-2025022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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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張麗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星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1,205元( 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930元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並補正 被告黃星皓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