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日期

2025-02-24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354-20250224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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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張哲凡、俞樂郁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5萬3,223元(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 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 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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