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55-20250211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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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5號 原 告 盧芳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應鋐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,050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並具狀 更正被告姓名為「羅應鋐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