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停車費用
日期
2025-02-13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59-20250213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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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5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好廚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車牌號碼000-0000 號之所有權人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550元,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 如逾期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