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362-20250211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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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62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庭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肆萬 零伍佰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陸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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