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1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65-20250211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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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65號 原 告 沈淑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「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」,如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同項但書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林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狀訴之聲明 僅記載「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作為補償,金額我不知道,還沒算,請法官依鑑定報告書的內容估價參考判賠,感恩!」等語,其陳述並非明確,無從明瞭請求判決之具體內容究竟為何,不合上開起訴狀應備之程式。茲依上述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主文所示事項,如未依限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