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2-11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365-20250211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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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65號 原 告 沈淑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「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」,如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與同項但書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林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起訴狀訴之聲明 僅記載「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作為補償,金額我不知道,還沒算,請法官依鑑定報告書的內容估價參考判賠,感恩!」等語,其陳述並非明確,無從明瞭請求判決之具體內容究竟為何,不合上開起訴狀應備之程式。茲依上述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主文所示事項,如未依限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馬正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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