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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
2025-02-14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66-2025021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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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66號 原 告 信孚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王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虞萍等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肆佰捌拾 參元(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,計算式詳附表),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玟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