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費

日期

2025-02-17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376-20250217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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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7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漢養生館即張清俊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 ,1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納,即駁回其訴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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