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2-25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80-20250225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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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廖偉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釋常禪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鳳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