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2-19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89-20250219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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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89號 原 告 程寶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明照間損害賠償事件,係就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124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13年度附民 字第1656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按刑事訴訟諭知無 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 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;第1項但書 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上開被訴部分,業經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1243號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,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