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
日期

2025-03-03

案號

TPEV-114-北補-391-20250303-1

字號

北補

法院

臺北簡易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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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91號 原 告 童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理 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而聲明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,是以訴之聲明,須明確特定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雖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其詐欺款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等語,有起訴狀在卷可稽,惟未明確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或請求返還之詐欺款數額是否為46,985元?揆諸前揭規定,原告起訴顯不合程式,應予補正。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,逾期如未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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