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4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91-20250324-2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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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91號 原 告 童永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肆萬陸仟玖佰捌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