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92-20250304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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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被 告 葉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秀香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49,708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