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租賃物
日期
2025-02-20
案號
TPEV-114-北補-393-20250220-1
字號
北補
法院
臺北簡易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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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9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智勝間返還租賃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85,685元,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0,10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